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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歐洲新聞社布魯塞爾報導,—— 根據《政治報》獲取的一份提案草案, 歐盟委員會將允許各國從 2036 年起將部分氣候行動“外包”給較貧困國家。
在推遲數月後,歐盟執行機構計畫於2025年6月27日公佈歐盟 2040 年 的減排目標。《歐洲氣候法》的修訂草案顯示,該目標將設定為較 1990 年水準 減排 90%。
但正如《政治報》6 月中旬報導的那樣,儘管遭到歐盟自身科學顧問的強烈 批評,歐盟委員會仍打算通過國際碳信用額度實現至多 3 個百分點的新目標。 這一計畫與德國在 2040 年目標上的立場一致。此類信用額度將允許歐盟為其 他國家(通常為較貧困國家)的減排項目提供資金,並將由此產生的溫室氣體減 排量計入自身 2040 年的減排目標,而非專案所在國的氣候目標。
該提案草案設想僅在 2040 年代後半段使用這些信用額度。草案指出:“從 2036 年起,根據《巴黎協定》第6條(即管理碳信用額度的全球規則),高品質 國際信用額度可能對 2040 年目標作出有限貢獻,其額度不超過 1990 年歐盟 淨排放量的 3%。”
草案補充稱,歐盟委員會計畫在未指定的日期提出規範此類信用額度的立法。
“其具體作用和應用需基於全面的影響評估,並以歐盟法律的制定為前提,該法
律將為這些信用額度的來源、時間和使用設定穩健且高完整性的標準與條件。”
包括歐盟科學顧問在內的批評者警告稱,即使部分依賴國際信用額度,也可能延
緩歐盟在本土的氣候行動。
歐盟現有的2030年和2050年目標必須完全通過國內措施實現。但該提案 明確排除了將信用額度納入歐盟碳市場的可能性 —— 一些專家曾擔心這一選 項可能導致歐盟二氧化碳價格暴跌,而該價格本應用於激勵企業減排。草案寫道: “這些國際信用額度不應在歐盟碳市場的合規機制中發揮作用。”根據這份日期 為 6 月 27 日的草案,碳信用額度只是歐盟委員會計畫納入歐盟 2030 年後氣 候政策框架的 18 個 “要素” 之一(實際上是為了讓持懷疑態度的政府更容易 接受該目標而做出的承諾)。其他要素包括允許歐盟碳市場納入永久性二氧化碳 移除專案(例如通過直接從空氣中捕獲碳,這是一種尚未大規模應用的方法), 以及 “增強跨部門靈活性”。
歐盟對成員國的其餘承諾則相當模糊,委員會誓言在其 2040 年政策框架 中關注從科學建議、社會影響到成本效益和經濟競爭力等各方面內容。2040 年目標遭到了各國政府的強烈反對,許多國家向布魯塞爾提交了支援該目標的長篇 條件清單。上周,法國總統埃馬紐埃爾・馬克龍與波蘭、匈牙利一道要求推遲該 目標。歐盟委員會在其提案草案中堅稱:“90% 的目標使歐盟走上了一條在競 爭力、韌性、獨立性、自主性、公正轉型等方面提供最大整體利益的道路,並確 保歐盟履行其在《巴黎協定》下的承諾。”
結論與觀點
自2015 年巴黎氣候協定簽訂後,京都議定書第二締約期也戛然而止,存在 CDM機制裡的CCER尚有數億噸,而還申請中的專案也有三千多項,截止 到COP29為止,全球自願減排的ITMOs機制仍然沒有公佈,在這段期間手 握各類自願減排碳權的企業,基本都是砸在手裡,苦不堪言。
歐盟這次對於自願減排 ITMOs 的使用,採取了主動表態,不過仍然是有條 件的接受,這對於原手中持有碳權的擁有者來說,被廢棄的時間已經開始倒 數,而對於新加入的投資人,也必須謹慎 ITMOs 的區域變異性,畢竟全球 目前交易的主角幾乎是個別國家或地區的E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