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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
來料加工企業的碳排放核算難題
a) 代工廠是否應作為獨立核算單位?
b) 物料運輸碳排放是否可以排除?
解決方案
物料所有權與碳排放核算的關係 核算依據是邊界內的碳排放活動,與物料所有權無關。"屬地管理"原則:排放 應在發生地統計案例分析:處罰物件是實際執行者
來料加工企業排放的歸類與邊界劃分
a) 歸類問題
√ 來料加工本質是委託加工服務非“採購"行為
√ 放責任基於"運營控制"原則
√ 生產排放視為自身直接或間接排放
b) 邊界劃定方式
√ 實際控制劃定:由分包方全權承擔
√ 地理邊界劃定:獨立主體分別核算
企業如何理解與使用這些檔
a) "田一"邊界劃分法
√ 企業地理邊界為"田"
√ 上下游運輸為"一"
√ 形成全鏈條碳排放管理網路
b) 案例分析:
√ 供應鏈"A-B-C-D-E”的邊界靈活調整
觀點
"田一"法有啟發性,建議根據不同行業約定運輸模式
排放應在實際發生地統計,也就是按"屬地管理"原則
不同機構對 Category 4有不同處理方式但根本原則是邊界劃分清楚
延伸問題:租房住的個人碳足跡是否包括建築碳足跡?
■ 問題二
在製造業領域,來料加工型企業(如表面處理、晶片封裝企業)面臨特殊的 碳排放核算難題。根據ISO 14064-1:2018標準,"Category 4 組織使用產品產 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明確指向採購行為產生的排放。然而,來料加工的特殊性在於:
物料所有權始終歸屬于委託方,並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物料採購”活動;
生產過程中的排放責任界定存在模糊地帶。
由此產生兩個核心爭議點:
• 代工廠是否應作為獨立的核算單位,將生產工序產生的碳排放納入自身核 算邊界?
• 物料從所有者到工廠運輸環節的碳排放是否可以排除在核算範圍之外?
解決方案
無論是碳排放盤查還是產品碳足跡核算,避免重複計算的核心在於清晰劃定 核算邊界。解答上述問題需從邊界劃分的邏輯出發。以下從三個層面逐步分析上 述問題。
物料所有權與碳排放核算的關係
首先需明確:“物料所有權”是否影響碳排放核算?換言之,在計算企 業碳排放時,要不要考慮“物料所有權”?
若以地理邊界為依據,答案是否定的。核算的核心依據是邊界內的碳排 放活動,例如廠房、車間的能源消耗或電力購入,而與物料所有權無關。無論物料歸屬何方,生產過程的能源使用發生在企業廠區內,排放應在發生地 統計。這種“屬地管理”原則與生態環境法律法規一致。例如,《大氣污染 防治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應以違法行為實際發生地為立案處罰依據,而非物料擁有者。
案例分析:
a) 情景:
假設A企業和B企業是兩個獨立法人單位。A企業生產鋼架並擁有其所 有權,將噴漆工藝外包給B企業,B企業僅加工而不擁有物料。若B企 業在噴漆中存在露天作業的違法行為,應處罰誰?
b) 結果: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對象必定是露天噴漆的實際執行者,即 B 企業,而不會因為A企業擁有物料所有權就追究其責任。碳排放核算亦 如此,誰從事生產,誰負責排放資料統計。
來料加工企業排放的歸類與邊界劃分
(一)歸類問題
可能的疑問:
1. 產品碳足跡核算中,物料擁有企業(如A企業)會將外包工序排放納入 結果,若來料加工企業(如B企業)再核算一遍,是否重複?
2. 組織碳排放盤查中,若來料加工企業將“外包工序”按照“Category 4 組織使用產品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核算,會不會對實際擁有 物料的企業的碳盤查產生影響?
解答需結合ISO 14064-1標準的內在邏輯分析:
• 誤區澄清:
標準中“Category 4”的前提是組織發生了採購行為。然而,來料加工本質上是委託加工服務,代工廠並未“採購”物料,因此直接套 用“Category 4”並不恰當。
• 補充依據:
GHG Protocol的補充指南指出,對於合同制造(Contract Manufacturing), 排放責任應基於“運營控制”原則,即由實際控制生產活動的組織承擔。 因此,對於來料加工企業,其生產排放不應歸入“Category 組織使用產 品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而應視為自身直接排放(如燃料燃燒)或 間接排放(如電力消耗)。加工前物料是“原料”,加工後是“產品”, 排放源於生產活動本身,而非“使用採購產品”的間接結果,避免陷入定 義誤解。
(二)邊界劃定方式
在核算溫室氣體排放時,一定要搞懂“實際控制劃定”和“地理邊界劃定”的內涵:
• 如果採用“實際控制劃定”:
那麼就不存在獨立“來料加工環節”。排放責任由分包方A企業全權承擔, B企業僅視為A企業的延伸,其排放資料納入A企業的盤查清冊和報告, B企業無需單獨核算;
• 如果按照“地理邊界劃定”:
A企業與B企業作為獨立主體,分別核算各自廠區內的排放,二者不因合 同關係綁定排放核算責任。
避免重複計算的邊界管理思考
“重複計算”的擔憂本質是資料歸屬與報送主體問題,而非資料本身重複。作 者提出“田一”邊界劃分法:以企業地理邊界為“田”,上下游運輸為“一”, “田一”單元既獨立又通過供應鏈互聯,形成全鏈條碳排放管理網路,同時避免重複計算。
案例分析:以某產品的供應鏈“A-B-C-D-E”為例(A為原料,E為最終產品)
○ 核算原料A時,邊界為“A”或“A-”(含運輸);
○ 核算中間產品C時,邊界為“A-B-C”或“A-B-C-”;
○ 核算最終產品E時,邊界為“A-B-C-D-E”。
根據統計需求和報送要求,邊界靈活調整。只要邊界明確、口徑一致,就 無重複計算之虞。這種方法既適用於企業盤查,也支持全鏈條碳足跡管理。
結論與觀點
"田一"法是一般坊間的方法和概念,有啟發性,但所指是企業+下游運輸?建 議根據不同行業已約定的運輸模式確定,或者只要能在核算時明確即可。文 中強調的"屬地管理"原則(或者說"運營控制"),即排放應當在實際發生地統 計,而非根據物料所有權判定。
所有權劃分排放會非常複雜,因為很多公司多級入股,會對排放的分割帶來 極高的複雜性。複雜供應鏈中的多級代工情況也不少見,如果一味強調物料 所有權,最後排放結果必然成了糊塗賬。
對於“Category 4”的問題(來料加工),不同機構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例如 TUV(德國萊茵)選擇將該部分排放納入總排放量,BV(必維集團)
選擇將這部分排放從總量中剔除——無論怎麼選擇,根本的原則還是將邊界
劃分清楚,做到“應查盡查”,不同處理方式的目的其實只有一個,那就是
保證資料的準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