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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氣候指標解讀:關於溫室氣體中範圍2的常見問題及解答

Source:Time:2025-07-01

前言

  台灣英格爾國際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個地區與企業進行查證過程中,常常 會發現一些主要的問題,就這些問題,我們摘要一部分進行梳理,讓更多的工作 者可以比較明確。


相關問題

  1. 可再生能源的排放因數是多少?

      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和水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在發電時沒有直接排放, 因此在範圍2中使用零排放因數。核能發電在發電時也是無碳的。雖然生物 質、生物燃料和沼氣等生物資源產生的電力可以被認為是可再生的,但這些 發電資源在燃燒點並不是零排放的。根據企業標準,生物能源使用產生的任 何CH4或N2O排放應在範圍2中報告,而生物燃料燃燒的CO2部分應在 範圍之外報告。


  2. 我們在不受管制的電力市場中運營,並與電力供應商簽訂合同。然而,這些 只是關於每KWh價格的協議,而不是針對特定數量的電力或能源的購電協 議。要計算基於市場的範圍2總排放量,我們可以使用電網平均排放係數嗎?

      在以合同文書形式提供產品或供應商特定資料的市場中開展業務的公 司應以兩種方式報告範圍 2 排放,並根據方法標記每個結果:

      一種基於基於位置的方法,一種基於基於市場的方法。這也稱為“雙重報告”。例如,在美國,來自美國 EPA eGRID 資料庫等來源的電網平均排放 因數資料應用於基於位置的方法。但是,對於基於市場的方法,您必須首先 瞭解是否可以通過您的公用事業或能源提供商獲得特定於產品或供應商的 排放因數資料。如果沒有可用的產品或供應商特定資料,您應該詢問您的供 應商或當地電網平衡機構是否提供殘差混合資料。只有在沒有產品或供應商--供應商特定和殘留混合資料的情況下,您才應該使用來自 eGRID 等來源 的電網平均排放因數資料來考慮基於市場的範圍 2 排放。


  3. 如果我沒有購買特定的可再生能源,我還需要進行雙重報告嗎?

      如果您的組織在可以訪問產品或供應商特定資料的任何地區運營,則必 須報告基於位置和基於市場的範圍 2 排放。基於市場的方法確定了可以推 導出排放因數的不同類型合同工具的層次結構。合同文書包括供應商提供的 符合範圍 2 品質標準的任何類型的溫室氣體排放資料或合同,包括從天然氣、煤炭或核電廠購買的能源合同,而不僅僅是綠色電力或特定供應商關稅。 如果您無權訪問任何這些資料,則可以使用殘差混合(如果可用)或電網平 均排放因數,您也可以使用它們來計算基於位置的範圍 2 排放。如果使用 後一個選項,則兩個範圍 2 的總計將相同。隨著殘差混合資料變得更加廣 泛可用,這種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

  4. 我到底需要報告哪些關於我的電力購買情況?

      範圍2要求披露得出排放因數的工具類別,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指定能源 生產技術。這意味著在基於市場的方法層次結構中披露工具。例如,在“證書” 這一首類中,公司應披露是非捆綁式能源屬性證書 (EAC) 採購(例如 T-REC、I-REC 等)、通過購電協議 (PPA) 傳達的 EAC,還是通過供 應商特定的排放率或計畫傳達給消費者的 EAC。公司還必須表明計算中使 用的儀器已滿足範圍 2 品質標準。


  5. 公司應如何核算主機託管資料中心的電力相關排放?

      在共同地址(以下簡稱共址)資料中心發生的與電力相關的排放可能很 複雜,並且存在各種方法來解釋和分類這些排放。作為背景,對於共存資料 中心,可以區分兩種類型的電力負載:

    1) 用於運行資料中心客戶擁有或租賃的伺服器的運營電力(通常稱為 IT 負載)

    2) 用於作照明、冷卻系統和資料中心的其他耗電方面的架空電力。

      這些排放應該在哪裡分類的問題可能歸結為每個實體用於定義其庫存 的組織邊界的整合方法,公司準則描述了三種合併方法選項:股權、財務控 制和運營控制。在運營控制方法下,資料中心供應商也可以只將架空電力作 為他們的範圍2,而客戶可以在範圍3中考慮這些排放。同時,客戶可以將 用於運行他們租賃設備的運營電力的排放量計入範圍2,而供應商可以將這 些排放量計入範圍 3。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避免對同一範圍內的排放進行重 複計算。最終,我們鼓勵資料中心運營商和客戶合作,以避免資料中心運營 的某些方面的排放量重複或低估的情況,例如,在他們的範圍 2 清單中,或 者從兩個清單中完全遺漏。也就是說,由於公司之間庫存邊界的複雜性,沒 有具體的規則來計算共址資料中心的排放。


  6. 房東購買並作為可報銷費用轉嫁給租戶的電力是否總被歸類為範圍2排放?

      租賃資產(例如租戶租賃的辦公樓)中消耗的電力排放可能被歸類為範 圍 2 或範圍 3 排放,具體取決於報告公司採取的合併方法以及租賃安排的 方式。根據《公司標準》第 3 章中定義的股權、財務控制和運營控制方法,公司設定其組織邊界,並可以確定租賃資產位於該邊界內或邊界外。如果資 產位於公司的邊界內,則應在範圍 2 中報告購買電力的排放量。此外,範 圍2指出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所有租賃都將運營控制權授予承租人或租戶。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是租賃空間的租戶或使用租賃資產並採用運營控制方法, 則從其他實體(或電網)購買或獲得的任何能源都應在範圍 2 中報告。範 圍3 中的表 A.1 和表 A.2(如下所示)為識別與租賃資產相關的排放提供 了額外的指導。

    A.1 租賃協議和邊界(承租人的觀點)


    融資/資本租賃
    經營租賃
    採用股權 或財務控 制方法
    承租人擁有所有權和財務控制 權,因此與燃料燃燒相關的排放 屬於範圍一,使用外購電力屬於 範圍二。
    承租人沒有所有權或財務控 制權,因此與燃料燃燒和購買 電力的使用相關的排放屬於 範圍三(上游租賃資產)。
    使用的運 營控制方 法
    承租人擁有運營控制權,因此與 燃料燃燒相關的排放屬於範圍 一,而外購電力的使用屬於範圍 二。
    承租人確實擁有運營控制 權,因此與租賃空間內源頭的 燃料燃燒相關的排放屬於範 圍 一,而購買電力的使用屬 於範圍二。

    ※一些公司可能能夠證明他們對根據經營租賃持有的租賃資產沒有運營控制權。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在公開報告中披露和證明該決定的合理性,公司就可以將租 賃資產的排放量報告為範圍 3。

    A.2 租賃協議和邊界(出租人的觀點)


    融資/資本租賃
    經營租賃
    採用股權 或財務控 制方法
    出租人沒有所有權或財務控制 權,因此與燃料燃燒和購買電力 的使用相關的排放屬於範圍三 (下游租賃資產)。
    出租人擁有所有權和財務控 制權,因此與燃料燃燒相關的 排放屬於範圍一,使用購買的 電力屬於範圍二。
    使用的運 營控制方 法
    出租人沒有運營控制權,因此與 燃料燃燒和購買電力的使用相 關的排放屬於範圍三(下游租賃 資產)。
    出租人沒有運營控制權,因此 與燃料燃燒和外購電力使用 相關的排放屬於範圍 三(下 游租賃資產)。
    ※一些公司可能能夠證明他們確實對根據經營租賃租賃給另一家公司的資產擁 有運營控制權,尤其是在承租人沒有意識到運營控制權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可以將燃料燃燒產生的排放報告為範圍 1,將外購電力的使用產生的排放 報告為範圍 2,只要在公開報告中披露和證明該決定的合理性。


  7. 如果一家公司使用市場化方法報告範圍2零排放,那麼其範圍3類別T&D 損失是否也反映了零排放?

      範圍 2 核算方法僅使用發電排放因數,其中不包括與發電中使用的技 術或燃料相關的 T&D 損失或上游生命週期排放。

      範圍2中消耗和報告的能源量是確定輸配電活動資料的基礎。如何計算 這一點的一個例子是通過應用電網損耗因數(例如:100MWh消費的7%電 網損耗率意味著在T&D中損失7MWh)。公司還可以從控制線路的實體那 裡獲得有關線路損失的資訊。公司需要對線路損耗應用排放因數,以確定與 損耗相關的排放量。公司應披露他們正在使用哪種計算方法來計算和報告範 圍3類別3中的T&D損失,但不需要“雙重報告”。例如,如果公司、其供應 商或其他價值鏈合作夥伴購買了能源屬性證書來彌補電網損失的數量,則他 們可以根據本指南中基於市場的方法程式報告此計算。否則,公司應使用基 於位置的方法排放因數。公司還應披露他們使用哪些範圍2結果(基於位置 或基於市場)作為計算上游燃料提取和加工排放的基礎。例如,基於位置的 範圍 2 報告結果的範圍3中第3類評估可以反映電網資源組合(天然氣、 煤炭)的上游概況。基於基於市場的範圍2報告結果的第3類評估可以反映 與生產可再生能源相關的上游排放。


  8. 如果一家公司在現場生產可再生能源(例如,“電錶後”屋頂太陽能光伏或 PV) 並向電網出售多餘的能源,但也從電網購買能源,那麼該公司是否仍能因現 場發電而聲稱其用電零排放?

      直接從已出售證書(自有/運營設備或直接線路)的發電設施消耗能源的 公司不僅喪失了以基於市場的方法聲明這些排放的權利(需要使用其他一些 基於市場的資料來源,例如其他“替代”證書、供應商特定的排放因數或殘餘 混合物),而且也喪失了以基於位置的方法聲明該排放概況的權利。總體而 言,基於位置的方法旨在顯示支援當地消費的生產排放量,而不參考任何合 同關係。但是,證書中包含的屬性通常帶有法律上可執行的聲明,這些聲明 應優先。在基於市場的會計方法中,要對消耗的電力應用零排放係數,無論 是從電網購買還是使用現場資源,公司都必須保留其希望按照範圍 2 品質標 準與其負載匹配的能源屬性證書 (EAC)(例如 T-REC、I-REC 等)的所 有權並報廢。如果公司生產多餘的可再生電力並將電力出售給電網,但希望 保持其出售的電力的零排放屬性的權利,則不得將 EAC 出售給其他消費者/公用事業公司。因此,公用事業公司可能不計入其自己的電網組合中的可再 生能源發電,但停用 EAC 的公司可以維持其零排放聲明。


  9. 旅宿業者可以從與客人的電動汽車充電相關的碳清單中扣除電力嗎?

      網購買電力,並被旅宿業者客人用於為電動汽車充電,可能會在旅宿業 者的範圍 2 清單中報告,或在範圍 3 第 3 類(不包括在範圍 1 或範圍 2 中的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中報告。如果旅宿業者向旅宿業者客人免費提供 電力(即電力是由旅宿業者購買和消費用於向客人提供的服務),它將在其 範圍 2 中報告該電力的排放量。如果旅宿業者向旅宿業者客人出售電力, 它將在範圍 3 中報告排放,類似於電力公司報告已售電力排放的方式。


  10. 我們租賃了辦公空間,並且我們的房東已經購買了能源屬性證書(例如 I-REC、T-REC 等)以涵蓋整個建築物的用電。

    1)我們是否能夠聲稱這種能源使用是可再生的,應該滿足哪些具體標準才 能可靠地這樣做

    2)我們應該獲得什麼樣的檔才能證明我們有權將這種電力聲稱為可再生?

      如果一個實體代表另一個實體購買 T-REC,則必須透明地記錄和報告 T-REC 的停用和分配。例如,如果房東購買了T-REC 以滿足他們出租給多 個租戶的設施中 100% 的電力需求,則尋求對該能源的可再生屬性提出索 賠的租戶需要與房東合作,記錄可再生電力的分配,證明分配的金額不超過 購買的數量,並且房東和租戶之間沒有重複計算。此外,檔應包括購買數量 的資訊;可再生發電的來源、地點和時間段; T-REC 的任何協力廠商認證;以 及(如果相關)代表另一方停用 T-REC 的目的(即,涵蓋與租戶的特定設 施或安排)。該檔應允許接收可再生電力的租戶確認 T-REC 符合範圍 2 品 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