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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英格爾淨零排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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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i 提出企業碳移除新方案

Source:台灣英格爾淨零排放學院 Time:2025-06-10

前言

近日,科學碳目標倡議組織(SBTi)公佈了“企業淨零標準”的修正草案。

草案針對範圍3減排認定進行調整,還建議將範圍1和範圍2排放的目標設定分開, 以便企業可以專注於確保其運營所需的可再生能源,並為在較富裕國家運營的公 司或規模較大的公司設定更嚴格的目標。如果該草案最終通過,SBTi 成員將首 次被要求設定購買二氧化碳移除(CDR)的中期目標。企業必須從2030 年起, 以其預估的範圍1殘餘排放量5% 作為基準開始購買二氧化碳移除(CDR)。若 以企業當前排放量的10% 作為參考,這相當於2030 年前須抵消約0.5% 的當 前範圍1排放。

並且這一比例將在2035 年提升至16%、在2040 年達到35%、在2045 年增至 60%,並在2050 年實現100% ,完全抵消所有殘餘排放。

企業淨零標準草案內容

企業淨零標準草案在淨零承諾、目標設定、表現評估、價值鏈影響等方面做出更新, 這些更新包括:

1、一般內容 

        草案涵蓋了基準績效評估、淨零目標誰當、實施、進展評估等多個環節,覆蓋整個 週期,且根據企業的規模和地理位置做出差異化要求。

2、淨零承諾 

        現有標準主要依據科學碳目標倡議組織發佈的檔,且不需要企業制定轉型計畫。新 版草案要求企業基於聯合國高級別專家組建議(UN High-level Expert Group recommendations)制定淨零承諾,並建議企業制定轉型計畫。

3、評估基準年績效 

        現有標準並不要求企業對基準年的碳排放情況做出資料鑒證,新版草案要求符合條 件的企業對基準年的溫室氣體排放獲得協力廠商有限鑒證。

4、目標設定 

        新版草案基於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發佈的第六次評估報告(AR 6), 減少了企業設定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的要求,但要求每個目標單獨設置不可匯總。 對於Scope 1、Scope 2和Scope 3碳排放,新版草案對Scope 1和Scope 2的 碳排放做出更詳細的要求,但放寬了 Scope 3 的要求。對於殘餘排放(Residual emissions),新版草案提出了三種解決方案: 

        第一種方案要求企業設定碳移除目標,並由 SBTi 進行驗證。通過這種方式,SBTi 將鼓勵企業購買碳信用額,但僅限於他們無法通過供應鏈內的行動(例如投資電動汽車) 減少的最終排放量百分比。 

        第二項方案中,企業將因設定自己的碳移除目標而受到認可;而在第三項方案中, 企業將被賦予靈活性,可以利用碳移除量來實現剩餘排放的淨零,也可以專注於自身供 應鏈內的減排,還可以將兩者結合使用。

5、應對持續排放的影響 

        現有標準建議企業對價值鏈之外的碳排放採取緩解措施,新版草案對這些緩解措施 給出更強的激勵,以便鼓勵企業應用這些措施。

6、評估並交流目標進展 

        現有標準缺乏目標進展指引,只要求報告每年的淨零目標完成情況,並要求每五年 審查一次並在必要時重新驗證目標,但沒有要求設定新的目標。新版草案給出了詳細的 進展指引,並要求企業在目標週期結束時評估進度,並要求在週期結束時設定新的目 標。

7、聲明 

        現有標準基於科學碳目標倡議組織溝通指南(SBTi Communications Guide)提供 聲明,新版草案基於淨零標準制定了明確的淨零聲明指引。


這份內容是針對之前公佈2.0版本意見徵求,將內容精簡濃縮的重點,便於參與相 關工作人員可以掌握原則,詳細部分還是要看SBTi公佈的相關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