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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近期報告《碳邊境調節機制:設計要素、選項與政策決策》中,我們概述並比較 了三項現有邊境調節機制(BAMs),包括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EU CBAM)、參議員 Chris Coons 提出的《公平、可負擔、創新與彈性過渡與競爭法案》(FAIR法案),以及 參議員 Sheldon Whitehouse 提出的《清潔競爭法案》(CCA)。 本文聚焦參議員 Bill Cassidy(R-LA)、 Lindsey Graham(R-SC)和 Roger Wicker(R-MS)提出的新參議 院立法——《外國污染費法案》(FPFA),基於此前報告的框架分析其政策設計。
FPFA的核心理念是:美國通過規制工業設施的非溫室氣體污染物(如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已顯著降低工業溫室氣體排放,但這些減排措施使國內製造業承擔了其他國 家競爭對手未面臨的成本。儘管美國製造業排放下降,但其仍大量進口高碳強度的初級 商品和製成品。FPFA旨在通過向特定高貿易量、高碳強度產品徵收進口污染費,逐步 減少隱含碳排放的進口,同時緩解國際產業競爭力問題。與CCA不同,FPFA不強制 要求國內製造商進一步降低碳排放強度。
一、覆蓋產品(Covered Products)
FPFA 對兩類產品徵收費用:
初級商品:包括鋁、生物燃料、水泥、原油、玻璃、氫、甲醇、氨、鋼鐵、鋰電池、關鍵礦產、天然氣、石化產品、塑膠、紙漿和紙張、精煉石油產品、太陽能電池及元件、風力渦輪機等。
製成品:分為兩類,具體分類依據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的六位元數編碼確 定。法案通過覆蓋高碳強度產品(如鋼鐵、水泥)及其下游製成品(如鋼鐵製品), 平衡國內製造業競爭力與減排目標。
二、費用機制(Fees)
FPFA 採用動態分級收費模式,目標是在 12 年內顯著降低進口產品隱含碳排放, 並持續推動長期減排。具體規則如下:
前6年:
進口產品平均碳強度>美國國內均值50%:徵收差價反傾銷稅,使進口碳強度 差異≤50%。
進口碳強度介於25%-50%:費用調整至差異≤25%。
進口碳強度≤25%:費用調整至差異≤10%。
後續階段:
繼續降低進口產品碳強度差異,具體費率由美國能源部根據模型測算確定。
注:法案未明確規定具體稅率,需由能源部長基於未來資料發佈細則,與歐盟CBAM (基於ETS市場價格)和CCA(文本明確費率)形成對比。
三、碳排放強度定義(GHG Intensity)
FPFA採用全生命週期核算邊界(Scope 1-3):
範圍1(直接排放):生產設施直接排放的溫室氣體。
範圍2(間接電力排放):通過“關聯部件”(如生產設備所用電力)核算電網排放。
範圍3(上游供應鏈排放):覆蓋產品作為原料時,其提取、精煉、運輸過程中的逃 逸排放(如原油開採中的甲烷洩漏)。
責任劃分:
能源部長負責制定國內基準值及進口產品排放強度計算方法,強調資料 透明度和科學性,但未強制企業報告資料(與CCA要求企業上報資料不同)
四、基準值(Baselines)
國內基準:基於美國生產商的設施級排放強度,定期更新以反映最新資料。
國際比較:進口產品按國家分組計算平均碳強度,與國內基準對比後分級徵稅。
動態調整:基準值僅隨國內資料更新變化,無預設減排路徑(區別於CCA的逐年遞減機制)
五、資訊與方法(Information & Methods)
能源部長可通過經濟模型、工程分析、設施監測資料、自願報告等技術手段估算排放強度。與CCA 不同,FPFA 未要求企業提供額外資料,所有計算責任集中於政府部門。
六、國內減排策略(Domestic Emissions Reduction)
FPFA未設立新的國內減排監管機制,其核心是通過調節進口而非強制國內減排實 現氣候目標。此設計與其他法案(如依賴ETS的歐盟CBAM或CCA的性能標準)形 成鮮明對比。
七、國際合作與豁免(Clubs, Alliances, Exemptions)
國際夥伴關係:授權美國貿易代表與OECD、G7等建立合作機制,推動相容的碳 排放核算方法,免除夥伴國間費用。
低收入國家豁免:通過加入協議的發展中國家可豁免費用。
排除對象:禁止與非市場經濟體(如中國、俄羅斯)簽訂協定,且不得通過法案授 權國內碳稅談判。
八、核心結論
FPFA通過聚焦進口隱含碳排放,試圖重塑國際貿易與氣候目標的協同性。其創新性體現在:
1. 首次將範圍3排放納入邊境調節
2. 動態分級收費機制靈活應對減排進度
3. 強調國際合作而非單邊行動
然而,法案的實際效果仍存不確定性,需進一步研究其全球減排潛力及對產業鏈的 影響。未來可能引發對美國國內減排政策的補充訴求。
結論與觀點
在歐盟CBAM初稿公佈後,美國接著就先發佈CCA機制(Clean Competition Act., 由參議員 Sheldon Whitehouse 提出),但由於美國內部意見分歧,後又由 Milan Elkerbout、Raymond Kopp、Kevin Rennert 等幾位議員提出 FPFA法令,而這裡面最大的區別,除了課征碳稅標準不相同,最重要是對於中國、俄羅斯的針對性極強,後因為民主黨覺得正義性很大,暫時擱置下來。
隨著2026年CBAM的展開,姑且不討論歐美的關稅爭端是否解決,若美國在各項 關稅實施上無法獲得滿意的答案,並不排除將FPFA法案再次提出,因為碳關稅的 實施理由最為正當,加上為了壓制住中國與歐盟,選擇 FPFA 的實施優於 CCA,所以企業不得不注意這個趨勢
※注:本文為政策簡報核心內容翻譯,完整版需參考原文檔技術細節及法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