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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官員于2025年6月3日透露,首批基於《巴 黎協定》碳信用機制(PACM)的項目碳信用,預計將於今年年底正式簽發
首批《巴黎協定》第6.4條碳信用標誌著全球碳市場進入新階段。
PACM的由來
碳信用機制 PACM 的英文全稱是: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他的 演變是經過一段歷程:
《京都議定書》CDM: 2001年開始運行的清潔發展機制(CDM)讓發達國家資助 發展中國家減排專案並獲取碳信用。長期以來,CDM累計簽發近20億張CER, 但其“附加性”與低質信用問題飽受詬病,導致多起醜聞和聲譽危機。
《巴黎協定》第 6 條: 2015 年巴黎協定引入多邊市場機制框架,其中第 6.4 條 (PACM)即“可持續發展機制”(SDM),作為CDM的升級版。經過多年談判, COP26(2021 年)在格拉斯哥通過3/CMA.3決議,正式制定第6.4機制的規則、 程式和運作方式。
COP26 (2021) :格拉斯哥通過第6.4條機制《規則、程式和操作指南》,成立12 人監督機構(Article 6.4 Supervisory Body),開啟 PACM籌備。
COP27 (2022) :沙姆沙伊赫會議通過7/CMA.4決議,對第6.4機制的過渡安排、 權責歸屬、註冊表運營、收益分配等作進一步補充,並確定收益分配 (share-of-proceeds)機制、促進全球減排等原則。
COP28 (2023) :迪拜會議暫時未就第6.4機制出臺新決議,僅要求相關機構繼續 細化辦法,為COP29做準備。
COP29 (2024):巴庫會議(第6次締約方會議)通過系列決議:5/CMA.6確認監 督機構制定的方法學標準(Baseline、洩漏、非永久性等標準);6/CMA.6 正式確 定機制運營方案,包括發佈方法學、授權程式、註冊系統規則、對最不發達國家/ 小島國家(LDCs/SIDS)適用特殊的收益分配政策、CDM 專案過渡安排和財務管 理等。COP29會議宣佈第6.4機制正式就緒,標誌著為期十年的第6條談判收官。
同時,CDM專案過渡機制也在演進。根據CMA決議,原有登記的CDM專案和方
案(PoA)如符合條件,可申請過渡至第6.4機制。聯合國公告顯示,截止2025年3
月,已有1,389個CDM專案和119個CDM PoA提交了過渡申請。其中,其他CDM
專案過渡申請截止至2023年底,林業專案(植林造林類,A/R)過渡申請可延至2025
年底。
首個通過審核的過渡專案是韓國資助的緬甸爐灶專案,它於2025年4月初成功跳 過過渡審核,成為第6.4機制下第一批碳信用項目。
PCAM與CDM的區別
第6.4條機制(PACM)的核心功能與CDM類似。
為各國及企業提供一個統一的國際碳信用核發和交易平臺。通過該機制,發達國家 (買方)可資助發展中國家的減排/移除項目來獲得碳信用(A6.4ER),用於自身達標或 抵消排放;發展中國家(賣方)則通過項目獲得融資和碳信用收入。
與自願市場不同,PACM是聯合國框架下的合規機制,其減排量須計入國家自主貢 獻(NDC),每筆交易都需要對應調整以避免雙重計入。
主要規則與標準
a) 基線與附加性: 監督機構制定基線設定標準,確保只對實際超出參考情景的 減排核發信用。根據規則,過渡期後所有專案必須放棄老舊CDM方法學,採 用新的附加性證明與基線要求。巴庫會議已通過方法學相關的標準(包括基線、 洩漏、非永續性等),要求明晰計算方法,儘量統一核算參數。
b) 洩漏核算: 新制度要求在專案設計中考慮排放洩漏,即專案區域外因專案活 動變動而產生的額外排放或減少。監督機構已發佈針對爐灶專案的過渡決定, 也將發佈針對其他類型專案的洩漏指導。
c) 收益分配:PACM規定向每筆發放的碳信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資助全球適應 (通常為2%)。 對於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國家,這一收益提取有特殊考量和優 惠待遇,以支持其應對氣候變化。
d) 可持續發展工具: COP29決議要求使用可持續發展工具,納入環境、人權等 保障措施,使專案在減排的同時推動當地可持續發展。
e) 核查與註冊: 第6.4機制要求專案在執行前先註冊,以避免事後核發。監督機 構負責審批專案和方法學,並管理國際註冊系統。COP29 確認建立“雙層註 冊體系”,即在聯合國註冊系統下,為沒有或暫時無法建立國家級註冊機構的 國家提供服務。這一體系可以讓資源有限的國家也能發行和持有碳信用,保障 較弱國家的參與權。
監管機構
a) 監督機構: 聯合國氣候大會成立專門的第6.4機制監督機構,由多個專家組成, 負責制定/審核方法學、註冊專案、頒發和註銷碳信用等。監督機構通過分支專 家組(認證專家組、方法學專家組)協助工作,確保規則執行和信用品質。
b) 國家主管機構: 各簽約方須指定國家主管機構(DNA)來監督國內專案是否 符合要求,並負責專案的過渡申請和國際交易授權。項目只有在獲得東道國授 權並經監督機構審核後,才能在國際市場上使用其信用。
c) 對應調整制度: 為防止雙重計入,購買方國家在使用碳信用時,需在其溫室 氣體清單中進行對應調整(即買方扣減同等排放額,賣方保留減排額),確保 減排效果只被計算一次。
當前進展
截至目前,PACM建設已取得以下進展:
a) CDM專案過渡: 如上所述,已有上千個CDM專案/PoA提出過渡申請。實際 過渡審批仍在進行中,部分專案已經被批准。緬甸爐灶專案是第一個獲批通過 的專案,標誌著PACM的啟動:分析顯示該專案原計劃發放約468,860噸碳信 用,但實際可實現減排僅17,094噸,超額發放倍數高達27.4倍。監督機構已 注意到這一問題,並通過決議要求爐灶專案使用最新資料和標準,推動方法學 更新。
b) 註冊系統與方法學: 第6.4機制的國際註冊表正在建設中。監督機構於2025 年5月通過了新標準和指導,為基線設定、洩漏核算等關鍵問題提供了方向。 首個用於爐灶專案的過渡決定已發佈,使得早期專案能對齊最新規範。預計在 完成方法學體系和註冊流程後,首批A6.4ER將於2025年下半年開始簽發。
目前,一項碳信用專案的發行需要東道國提出正式的簽發申請,據悉這一程式尚在 準備中,首批信用簽發時間可能推遲到2025年底。
對發展中國家有什麼影響?
PACM機制在制度上設計了多項對發展中國家的利好安排,同時也帶來新挑戰:
氣候融資與項目收益:
PACM通過向碳信用徵收部分收益(主要用於適應基金)籌集資金。根據決議,碳 信用發行時通常提取2%的收益支持氣候適應,且對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國家有優惠 措施。理論上,這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新的財政來源。 然而,如前所述實際投入目前遠低於需求。對於地方專案開發者而言,PACM提供 了額外的收入機會:他們可以通過出售高品質碳信用獲取專案融資。緬甸專案等案 例雖然品質存疑,但也顯示了本地社區參與節能減排可獲得國際資本。未來,如果 信用獲得市場認可,發展中國家有望借此增加外匯收入和減排投資。
數據與主權:
許多發展中國家非常關注“資料主權”問題。文中提到,不少國家寧願建設自己的 註冊系統,也是為了控制專案相關資料的收集與使用。 這涉及個人和社區的隱私保護、專案監測資料等敏感資訊。 如果全球機制要求將部分資料上傳國際平臺,如何確保資料安全和主權是各國關注 的焦點。機制設計需要平衡透明度與主權權利,確保發展中國家願意分享資訊的同 時,利益得到尊重。
制度安排:
為促進公平,《巴黎協定》規定對發展中國家的碳信用可有特別安排。CMA已決定 對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發展中國家的收益分配比例等做靈活處理。 此外,各國可以在國內層面設立碳基金或預算,保障國際交易收益服務于本國減排 和適應項目。
世界銀行指出,多個發展中國家正在探索將碳市場與國家發展目標對接,以確保外 部融資真正用於減排和可持續發展。
多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已推出一系列支援方案,幫助各國對接PACM
a) 法律和政策工具包:
世界銀行正在開發“碳信用管理法律工具包”,預計在下次締約方大會前發佈。 該工具包將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從碳信用授權、交易到定價策略等全流程範本, 由世界銀行碳金融專家組織編制,旨在説明資源有限國家更好參與國際碳市 場。
b) 能力建設項目:
世界銀行及其合作夥伴通過多個專項基金支援各國試點和準備工作。例如, “發展中國家碳倡議”(Ci-Dev)項目已在布吉納法索、盧旺達、衣索比亞等 地支持清潔爐灶推廣,轉換碳資產基金(TCAF)在烏茲別克斯坦推行化石燃 料補貼改革以獲取碳減排,市場實施夥伴關係(PMI)在 30多個國家協助建立 碳定價政策和市場機制。這些專案通過示範效應和政策諮詢,提升了東道國參 與碳市場的能力。
c) 國際合作平臺:
除了PACM自身機制,各國還可通過雙邊或多邊管道開展交易和合作。COP29 要求建立“雙層國際登記簿”,為沒有國家登記簿的小國提供交易登記服務。 此外,已有國家(如韓國)通過簽署跨國碳交易協定,引入國際碳信用;許多 發達國家(如歐盟、英國)明確未來 ETS 不再直接使用國際信用,推動國際 市場更多向技術和規則層面合作轉移。國際碳行動夥伴(ICAP)、全球碳市場 合作平臺等組織也在為各國搭建交流網路。
PCAM的未來
如果PACM成功運作,長遠看可能對碳價和市場架構產生深遠影響。
一方面,若大量成本極低、品質可疑的信用湧入市場,將對現有碳價形成下行壓力; 高品質信用可能暫時難以保持高價。另一方面,PACM的“品質底線”及對應調整 要求可逐步提高市場信任,為合規與自願市場建立更統一的定價基準。
在COP29決議框架下,國際信用的使用機制更透明規範。目前歐盟已明確不再允 許 ETS 繼續使用國際信用,但也有國家(如韓國)與發展中國家商討試點國際信 用使用。未來若更多國家開放(如部分新興經濟體的碳稅或國家ETS),第6.4信 用可能被納入合規用途,推動全球合規市場擴容。隨著PACM機制成熟,大批碳信用資產可能催生新的金融衍生品和投資工具。
如碳信用期貨、儲備基金、綠色債券抵押等金融產品會應運而生,為市場提供流動 性和風險管理手段。同時,國際金融機構可能開發碳資產投資基金,吸引長期資本 參與碳減排專案。PACM若能有效運作,本意是為發展中國家帶來大量資金,但當 前形勢也凸顯了不平等風險。
發達國家或利用廉價過渡信用“達標”,而發展中國家則需承擔補償和監測成本。 碳觀察組織指出,這種結果不僅損害全球氣候行動,也會使東道國的減排目標更難 實現。如果發達國家不直接增加氣候融資、而僅靠購買低價信用達標,則可能加劇 南北之間的信任和資源配置矛盾。
總結與觀點
PACM採用了CARP的註冊系統,各個締約國必須在這個平臺上註冊、開帳戶後, 才能參與PACM的6.2與6.4活動,臺灣並不是巴黎氣候協定的締約國,註定無法 在 CARP登記于註冊,完全無法參與全球各國的ITMOs各類交易。
臺灣各大企業必須透過全球各類的國際或者區域組織加入這個 ITMOs 的機制,否 則將會被邊緣化,無法獲得有效的ITMOs,為自身進行碳抵消,未來將面臨競爭於 淘汰的巨大壓力。
臺灣出口型企業一定要分清楚什麼是NDC與OIMP,從消極角度來看,至少可以 參與購買國際認可的ITMOs,從積極面如何加入各類的OIMP活動,獲得長期穩定 的ITMOs,而不依賴在市場購買,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臺灣90%以上都是中小企業,臺灣政府必須透過與民間組織合作,採取有效的應對
政策,而不是自己發明各種不符合國際規則的制度,反而造成國內企業的困擾,例
如目前採取的RE30與碳費折扣優惠措施,都具有一定在國際上認定的風險,即便
不具備風險,企業在申報溫室氣體排放時候,也會有極大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