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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美國肆意全球加征關稅之際,俄烏戰爭、以巴衝突尚未結束,印度與巴基 斯坦的地緣衝突隨即而起,歐盟在現實與理想的矛盾之間,正在推進對碳邊境調 節機制(CBAM)的簡化改革,目標是在減輕中小企業(SMEs)的行政負擔的 同時,保持該機制的環境完整性。
最新立法提案
2025 年 2 月 26 日,歐盟委員會首次在其一攬子修法提案《綜合法案》(Omnibus I)之中,提出了有關CBAM的簡化措施。該提案是2024年委員會 工作計畫中的一系列短期行動,旨在優化現有歐盟法律的執行效果。在《綜合法 案》之中,委員會提出了修改CBAM的內容以降低行政複雜性、促進合規便利 性。這一提案收到了成員國以及各利益相關方的廣泛歡迎,尤其是因為它回應了 小進口商對於CBAM規定中的複雜性及成本問題的日益擔憂。許多小型企業表示,難以理解和履行CBAM規則下詳盡的排放報告義務,而這些義務將在2026 年轉化為財務義務。
2025 年 5 月 22 日,歐洲議會正式通過了歐盟委員會提出的簡化措施。議 會在立法文本中明確支援設立“最低門檻”豁免條款,即對年進口量少於50噸 CBAM涵蓋商品的進口商予以豁免,該制度將覆蓋約90%的進口商,同時約99% 的排放量仍在CBAM範圍之內。
僅五天后,即2025年5月27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其總體方針,其內容 與議會立場高度一致。三方立法機構的迅速趨同,為即將開展的三方磋商奠定了 堅實基礎,各方均希望在夏季休會前達成最終協定。最終協定一旦通過,簡化後 的CBAM規則預計將在2026年1月的全面實施階段前生效。
CBAM簡化提案的關鍵內容
歐盟委員會提出的方案對CBAM的框架提出了若干修改。該提案旨在在維 護CBAM環境效力的前提下,降低行政複雜性,尤其是對小型進口商而言。
最低門檻豁免制度:新增豁免規則對年進口CBAM涵蓋商品少於50噸的進 口商予以豁免。這一規則取代了此前按單筆發貨金額不超過150歐元的價值 型豁免,顯著降低了中小企業的合規成本。實施後,適用 CBAM 的進口商 數量從約20萬減少至2萬。然而,該50噸的門檻可根據CBAM的環境完 整性的目標進行週期性的調整。同時,該門檻僅適用于進口商,並不適用於 非歐盟國家的 CBAM 商品生產商。換言之,若一位非歐盟製造商每年僅生 產約10噸的CBAM商品,並將其出售給一位年進口量超過50噸的歐盟客 戶,該客戶仍有可能要求其提供排放資料。
簡化排放核算規則:簡化排放核算方法,提升合規效率並降低企業負擔。實 際操作中,可能僅需考慮受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規制的生產工 藝之中產生的排放。例如,用於製造緊固件或C類零件等下游鐵鋼或鋁產品 所涉及的排放,可能不在納入計算範圍。與此同時,對於非歐盟 CBAM 商 品生產商而言,其在生產過程中若使用了來自歐盟的原材料,則該部分原材 料可計為“零排放”。此舉將大幅簡化資料收集和核算,前提是上游供應商 願意與下游客戶共用相關排放資料。
報告截止期與CBAM證書購買:在CBAM正式實施階段,申報人需就上一年 度的進口情況提交CBAM申報(始於2026年進口)。CBAM相關申報以及 證書提交的截止日期預計將從每年5月31日延後至8月31日。2026年作 為CBAM正式階段的第一年,將設立特別規定。儘管CBAM證書的實際銷 售將在2027年2月1日啟動,但2026年進口的CBAM商品仍需購買並提 交相應的證書。因此,2026 年所產生的財政負擔仍將存在,只不過將延後 至2027年才有所體現。
預設值的應用:自2026年起,若CBAM申報人無法獲得供應商的實際排放 資料,可無條件使用官方設定的預設值。為了激勵企業獲取真實資料,預設 值中將包含人為加成,即該默認排放值會高於典型實際值。如使用預設值, 無需獨立協力廠商對供應商進行驗證。此外,歐盟委員會還提議開發適用於 各國的 “碳價格預設值”,即供應鏈各環節中已支付的二氧化碳價格的國 別預設值。這類“默認碳價”將在未來供 CBAM 申報人使用,具體細節尚 未公佈。
加強反規避措施:為防止規則被濫用,歐盟擬加強反規避條款,並與各成員 國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策略,以應對潛在的規避 CBAM 規則的行為。相關措 施將包括對海關資料的監測及未來貿易流向變化的觀察和管理。
下一步安排與潛在影響
目前,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均已明確其立場,三方會談(委員會、議會和 理事會)預計即將啟動。各方目標是在夏季休會前就簡化措施達成最終協定,以 便於修訂版的CBAM規則能夠按計劃實施。
總體來看,此次簡化將減少受CBAM影響的非歐盟生產商數量。然而,對於 向歐盟出口量較大的生產商而言,影響相對有限。考慮到實際排放資料在多數情 況下低於CBAM預設排放值,向歐盟客戶提供經驗證的真實排放資料,將有助 於這些生產商保持其價格競爭力。
這一改革動向體現了歐盟在環境目標與經濟競爭力之間尋求平衡的努力,力 求讓其後政策既有效力,又對各類企業具有可操作性。
結論與觀點
大家必須注意,有許多坊間、互聯網將《對年進口量少於50噸CBAM涵蓋 商品的進口商予以豁免》, 以訛傳訛變成了《對進口量排放少於50噸二氧化 碳CBAM涵蓋的商品於以豁免》,這個誤區必須認識清楚。
同時即便出口企業產量可能只有 5 噸、10 噸的商品,但是將貨品出售給每 年進口到歐盟超過50噸以上代理商,仍然會被課征CBAM,所以選擇代理 商務必謹慎。
凡是出口到歐盟被 CBAM 涵蓋的商品,如果不是採用預設值,就一定要找
到能夠發出帶有IAF國際多邊認證組織商標的查證公司,同時為了避免造成
一些可能產生的地緣認可限制,選擇ANAB或者UKAS帶有IAF標籤的認
證,也是一項可以考慮的選擇。